(盗窃)刘某盗窃案发表时间:2018-05-02 13:57 刘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03刑初36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华(曾用名张华),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鹏,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8)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艳萍、被告人刘华及其辩护人叶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刘华到本市江汉区香港路X号D-1138被害人徐某1开设的某琥珀珠宝店,卸除该店门前摄像头后,用携带的切割机切掉门锁进入店内,盗窃店内小叶紫檀手串、琥珀、琥珀原石、蜜蜡、十字绣、戴尔笔记本电脑、电子秤、手电筒等物品,后将上述物品放在本市黄陂区盘龙城衍生领袖城3-2-15门面内。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1385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1日将被告人刘华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发还。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徐某2、汪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鉴定评估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华具有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望喜 人民陪审员郭德文 人民陪审员涂金山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飞翔 书记员韩顺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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