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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张某盗窃案

发表时间:2018-05-02 14:54

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112刑初57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辩护人吴文君,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武东检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XXX区XXX办事处XX别墅区XX房屋装修时,见邻居XX家中无人,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翻动吴某家衣柜,见无值钱财物,遂翻墙离开吴某家。

2017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吴某家阳台,扒开阳台上伸缩门时,被吴某发现抓获。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柏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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