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叔叔来现场定不了责,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发表时间:2018-05-09 10:44 交通事故一瞬间,发生原因太玄妙,私了互不相让,交警来了一时也判断不清状况,划定不了双方责任。那交警不能无作为啊,事故总归要解决,来看律师讲解的正确流程。 【交通事故篇】(第二问)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事故赔偿 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交警部门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而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如各方当事人不能对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则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应就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各方的过错程度后对事故责任依法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修正)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供稿人:陈涛律师 联系电话:13995627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