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无论酒驾还是醉驾保险都保不了你发表时间:2018-05-09 10:49 【交通事故篇】第六问 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所谓饮酒驾驶,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驶,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与无证驾驶机动车一样,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第三人赔付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相关侵权人主张追偿。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后果是有区别的,如果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下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后,无权向相关侵权人追偿。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饮酒驾驶发生事故的,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会拒赔商业三者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驾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供稿人:陈涛律师 联系电话:13995627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