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打击假货,这些情况下知假买假也受支持发表时间:2018-05-09 10:56 【消费者权益篇】第一问 对于一些“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大额赔偿的“职业打假人”,法院会认可他们为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并保护他们的权益吗? 哈喽朋友们,新的一周开始啦,有没有活力满满呢。职业打假随着近几年零售业与电商的蓬勃发展下,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小伙伴们或许听闻过知假打假的恶意牟利不受保护。此说法确有一定依据。2017年国家最高院曾在回复工商总局意见中首次表态: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其中还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但是,但是了哦,以下情况是特例。 律师解答: 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问题,之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就目前的情况看,对于食品和药品领域的纠纷,法院大多不会否认“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可能会支持其合理的诉求。但在食品药品领域以外的纠纷,法院会限制对“职业打假人”的保护,当然前提是作为被告的经营者能证明或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看到没有,关乎生命健康的食品与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也会有道理,毕竟这两个方面不容许一丝假与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2017年5月19日)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供稿人:黄锐律师 联系电话:13100708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