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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刘杨、代承坤敲诈勒索案

发表时间:2018-02-08 16:30

刘杨、代承坤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111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杨,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辩护人秦厦,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承坤,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曾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辩护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翔,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

被告人姜锋棟,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汽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

辩护人曾令灿,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因出现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7年5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棟及辩护人秦厦、石光恒、曾令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5日8时许,因赌博怀疑赢家作弊,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棟挟持被害人汪某、戴某1至本市洪山区先建村胡正祥钓鱼台,以赔偿损失为由,通过暴力、恐吓手段敲诈被害人汪某、戴某1,强迫戴某1当面书写六万元欠条,并逼迫汪某现场筹措资金。后因民警及时介入解救,所筹集的钱财未交付。

公诉机关为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承坤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杨、张翔、姜锋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无辩解,被告人代承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刘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赌博作假有过错;敲诈数额刚到巨大临界点;本案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代承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代承坤没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也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用六万元解决此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代承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姜锋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具有未遂情节;姜锋楝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已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代承坤得知宋某(身份不详)因赌博怀疑赢家作弊,遂邀约被告人刘杨,又通过刘杨邀约被告人张翔以及姜锋楝到雄楚大道思恋主题酒店8309房间,将被害人汪某、戴某1挟持至本市洪山区先建村胡正祥钓鱼台,以赔偿损失为由,通过暴力、恐吓手段,敲诈被害人汪某、戴某1,强迫戴某1当面书写六万元借条,并逼迫现场筹措资金。后因民警及时介入解救,所筹集的钱财未交付。上列四被告人当场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代承坤因前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4年6月20日宣告缓刑。至此,被告人代承坤前罪刑罚已执行六个月零二十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5日12时许,公安民警接110指令在洪山区先建村胡正祥钓鱼台将本案四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二)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四被告人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信签纸、印泥被公安机关扣押。

(三)相关借条、谅解书等书证:证实被害人戴某1在暴力胁迫下书写“今借到孙某人民币陆万元整”的借条;案发后被告人刘杨、张翔得到被害人戴某1谅解,以及被告人姜锋楝赔偿被害人汪某人民币4500元,得到谅解。

(四)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楝的身份信息,其中被告人代承坤曾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5日l时许,我和三名男子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地雄楚l号思恋主题酒店8309房间炸金花,早上大约8点左右从外面进来7、8名男子,和我们打牌的一名男子说牌有问题,那7、8名男子说我们打牌出老千还打了我,直接将我们桌面上的赌资八千元左右抢走。然后他们将我和戴某1一起押至楼下,四名男子将我和戴某1押上一辆白色的无牌照雷诺SUV车,开到洪山区先建村胡正祥钓鱼台的湖边,他们先让我和戴某1承认炸金花作弊出老千并要我们写在纸上签字按手印,我们俩人一人写了一份,然后要我们写出“汪某剁戴某1的手,戴某1剁汪某的手”并按上我们的手印。一个叫坤哥的把戴某1的手按在地上一块石头上并拿出一把新买的菜刀让我剁我没剁。戴某1就和坤哥去谈,后来坤哥让戴某1打了六万元的借条,我在现场看着戴某1给他打条子,条子内容为“今借到孙某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人戴某1。后踢我打我,他们叫我打电话找人转钱过去,我打了四个人的电话,我弟弟打电话正准备转时,我看到警车过去了就和我弟弟说不用转了。

2、被害人戴某1的陈述证实:昨天晚上大概7、8点钟的样子,我的同事宋某叫我喊几个人打牌。于是我在今天凌晨12点左右跟汪磊(汪某)打电话,汪磊答应了,并说还要带两个朋友一起。随后我还告诉汪磊我这边还有4个朋友,都是宋某约的,有两个是我们的同事。大概2点半左右,去了汪磊开好房的思恋宾馆,此时只有汪磊和他的两个朋友。大概到了3点左右,我就下去接宋某他们,大概到了4点左右,就开始打牌。一直打到早上8点左右,突然就冲进来大约8个人,陈晓站起来就说,牌有问题。进来的这些人就开始对牌进行检查,结果他们确实发现牌有问题。他们就把我跟汪磊带上了车,一直带到野芷湖边,坐的是一辆无牌白色雷诺越野车,到了湖边大概10点多钟。

我看见坤哥用手打了汪某头部三下,还有一个打了汪某头部几巴掌。是四人中穿蓝色衣服的人说将两人带走。他们先说不要我们赔钱,让我们互相砍对方的手,我们没有动。坤哥看我们没有动,一个男的拉着我,坤哥推着我到一块石头边,掰着我的左手食指和中指放在石头上,坤哥拿着刀要砍我手指,正在做砍的动作时,我很慌说等一下,我问这事怎么解决,坤哥问我和汪某一个手指头多少钱,让我们商量。我和汪某商量一个手指头一万,坤哥他们没有同意,最后我们双方商议六万解决,他们同意了。我打了一张欠孙某六万元的欠条。我们在那里当场打电话筹钱。是坤哥主持写的借条,他们四人都在,看着我写。我们商量我还两万,汪还四万。当时是被逼无奈,不写就要被对方剁手指。我和汪先前商量过怎么出千的事。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刘杨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2月5日6点左右,我在家睡觉接到坤坤(带到派出所了)的电话,说有人打牌玩假,让我带两人过去助威,对方人较多。我后来睡着了。坤坤在7点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还没有来,让我快点。我就打电话给张翔,我跟张翔说我一个朋友抓到别人打牌玩假一起过去帮下忙,张翔答应了。后来张翔和他朋友(不知道叫什么,一起被带到派出所了)在我住的保利南海郡接的我,我告诉张翔去雄楚大道的康泰花园附近思恋酒店。我们一起去的思恋酒店8309号房间,8点左右我们到的酒店,我看见坤坤已经到了。房间当时有对方5人,我这边的小宋一起的3、4个人,我们加上坤坤的人共7人。在8309房间套间的棋牌桌子上有小宋和几个人在玩炸金花。小宋指着两名男子说这两人玩假。我看张翔的朋友(一起坐车过去的男子)扇了一个穿枣红色羽绒服的矮个男子一巴掌,还说“打这小的牌玩假”,我收的桌上炸金花的牌后交给小宋指认的两名男子手上捏着。我收完牌后我看见坤坤扇了一个穿枣红色羽绒服的矮个男子一巴掌。我在穿枣红色羽绒服的矮个男子坐的位置下找了一副隐形眼镜,我带着眼镜看见他们玩的牌背面都是带有标记的花纹,我确定这是假牌。我问作假的人谁玩的假,穿白色衣服的说他买的牌,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换的牌,我就说你们承认作假了责任你们自己承担,我就让把两人带走。我们四人一起将作假两人带上张翔的车。当时去哪里是我指的路,后来我用手机导航去的胡正祥钓鱼台,我在中途一家超市买了菜刀、笔、纸、印泥。我下车后跟两人说上次小宋输的钱和今天输的钱你们要一起还回来。我让他们砍自己的手指,坤坤拉着让红色羽绒服的男子两手指按在一块石头上让穿白色衣服的持刀砍下他的手指,我上去将刀拿过来扔在湖里面了。10点左右,我踹了对方一脚,张翔的朋友扇了一巴掌。具体还多少钱是他们自己说的,六万元欠条是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写的。我们等着这两人打电话筹钱还我们。由坤坤代替小宋收钱。两人在现场不停打电话筹钱。小宋说帮他要回两次输的二万元,多的是我们的。

2、被告人代承坤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天早上大约6点左右,一个叫宋某(音)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金地雄楚一号思恋主题酒店打牌有人来他们的假要我们过去一下”。然后我就给刘杨打电话让他跟我一起过去,后来我喊着孙某先过去,刘杨带着两名男子也过去了。我上楼之后到了8309房间,其中一名张姓男子对我说戴某1与另一名年龄稍大的男子打牌出假。我就问年龄稍大的男子:“你是不是打牌出假”。然后转身问另外一名汪姓男子:“你是不是打牌出假”。我就把这几名男子的眼睛翻开看,看他们眼睛里面有没有戴一种隐形眼镜。我发现汪姓男子在揉他的眼睛,地上有一个颜色微紫红的隐形眼镜片。宋某从地上将隐形眼镜捡起来了。过后,我、刘杨、张翔、姜锋棟对汪姓男子进行殴打。我朝汪姓男子的脸上打了两三下耳光,他们三人继续上前殴打汪姓男子。过后,宋某出主意说将戴某1与汪姓男子带走,我们就一起将戴某1与汪姓男子带至楼下。姜锋棟开的一辆白色的雷诺越野车过来,我们就将戴某1与汪姓男子带上车。我们四人一起开车至洪山区先建村胡正祥钓鱼台,将车停在湖边。我们四人让戴某1和汪姓男子一起商量怎么解决今天在酒店发生的事情。戴某1与汪姓男子商量后,戴某1说出钱解决此事。戴某1说出两万块钱来解决此事,汪姓男子说出四万块钱解决此事。刘杨让他们二人各写了一份事情经过。之后让他们二人打电话筹钱解决此事。我们四人没有打戴某1,只打汪姓男子。我朝汪姓男子的脸上抽了一耳光,另外三个同伙也对汪姓男子进行殴打。后打了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孙某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人:戴某1”并写上他本人的身份证号和他本人签字。孙某的名字是我随便说的,借条也是我让他写的。还写了让戴某1与汪姓男子相互剁手的字条“汪某剁戴某1的手,戴某1剁汪某的手”,我和刘杨都把戴某1的手按在石头上吓唬他们俩人。吓完之后他们俩人就去商量要赔钱。他们两个打电话筹钱,找人汇钱还没汇,我们都被抓获了。

3、被告人张翔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天早上大约8、9点左右,刘杨叫我过去,我就叫姜锋棟一起开车着我的车子和刘杨一起到那个酒店(思恋主题酒店)。我看到屋里有10个人左右都是男的,他们在争吵,我现场认识的有一个叫坤哥的男子在里面,其他人我不认识。他们在争吵打牌谁赢谁输的话,吵了一会坤哥就朝一名穿红色上衣男子头上打了几下,又用巴掌朝他脸上打了几下,他又把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叫到门口处说了些话,后来坤哥就叫其中两名打牌的男子穿红色衣服和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叫他们下楼,我们一起都跟下楼了。下楼之后,刘杨叫他们俩人上了我的车,姜锋楝开的车,我坐在副驾驶室里,坤哥和刘杨坐在后排,另外两个也坐后排,上车后我们沿民族大道往南湖大道方向走,走到一个中商平价旁边时,刘杨说,靠边停一下去买水,刘杨去买了水、材料纸,印泥,还有一把菜刀上了车。由刘杨指路沿三环线下面一条小路将车开到先建村一钓鱼台边。车子到了之后我们都下车了,坤哥和刘杨和另外两打牌的男子在说话,刘杨将菜刀拿下车我也跟着下了车,我问刘杨拿刀做什么,刘杨说吓唬他们两个。坤哥让他们两个人想清楚自己做的什么事,打牌的两个人聊了几分钟之后他们叫坤哥过去,坤哥叫刘杨把笔和纸及印泥拿过去,其中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过去说他知道这次做的不对,他要退出二万元钱,坤哥问他另外一个怎么办?穿白色衣服的把那个人(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拉到一边商量,他们两人商量一会都过去了,说他们两人一人退二万元。刘杨就问他们是什么时间给钱,他们说尽量快一点,刘杨说口说无凭要打个欠条,他们说这话时我在旁边看着,他们两人就答应了,在我的车子引擎盖上写的欠条。具体写多少钱的欠条我没看,我只是在旁边看着他们。写完之后要他们按手印,后来那俩个人又在旁边商量事,后来我问刘杨还要搞到什么时候,刘杨就把那两名男子叫过去,对他们发脾气,姜锋棟上前打了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脸一巴掌,刘杨到我车上后备箱里拿出一把菜刀出来,对那两名男子说“我不要你们的钱,你们两个出老千,你们互相剁手指,一个手指一万元钱”。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把坤哥叫到一边说了一会并说他的钱晚上肯定可以给。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说他打电话要人转钱过去,他们两个人在向其他人打电话,我们几个在车子旁边抽烟,后来警察去了把我们抓了。

4、被告人姜锋楝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天早上7点多钟,我、张翔、刘杨在光谷“红磨坊”唱歌,刘杨接到一个电话,之后,他就跟张翔说,一个朋友打牌被别人玩假牌了,要我们去帮忙,张翔把他的白色雷诺(无牌)钥匙给我,让我开车,我们三个,刘杨指路,到雄楚1号旁边的思恋主题宾馆,我们到宾馆3楼的一个房间,看到刘杨的朋友坤哥也在里面,还有约十个年轻男子,其中有穿红色衣服和一个穿米白衣服两个男子,另外一个年轻男子看到我们进来就指着穿红衣男子说他们炸金花的时候,带着眼镜作弊。刘杨上去就朝这个红衣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张翔和我也朝这个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我看到有一名男子(刘杨朋友)将房间桌子上的钱全部收走,之后,我、张翔、刘杨、坤哥带着穿红色衣服和穿米白衣服这两名男子到楼下上我开的车,刘杨带路,在三环边上的一个超市,刘杨下去买了一些东西装在塑料袋里面放在车后备箱里面,之后刘杨指路,将车开到先建村附近的胡正祥钓鱼台旁边,刘杨下车就去后备箱拿东西,我看到有笔、笔记本、菜刀。刘杨和坤哥让这两个男子下车,刘杨拿着笔记本让他们趴在引擎盖上写作弊经过,红衣男子写完后,刘杨嫌他写的不好,就朝这名红衣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张翔、坤哥也分别用巴掌打了这名红衣男子,之后,坤哥和刘杨说狠话让红衣男子通过电话借钱,让米白衣服男子写了一张六万元的欠条,欠条的具体内容我没有看到,刘杨拿着刀威胁他们说,要把他们两个的手放在旁边的石头上剁了,我们几个在旁边一唱一和,在我们的胁迫下,红衣男子对我们说他已经跟朋友借了八千元,朋友还没有转过来,这样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2点,一直到你们警察过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杨、代承坤、张翔、姜锋楝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承坤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将前后两罪并罚。被告人刘杨、张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姜锋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翔、姜锋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适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杨、姜锋楝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代承坤的辩护人提出代承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被告人代承坤称辩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观点,亦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代承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姜锋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中泉

审判员张琼

人民陪审员朱燕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龚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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