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篇(三)开发商延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发表时间:2018-03-01 15:40 【问题三】开发商延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属于一种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维权: (1)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3)要求退房。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购房者应当在3个月合理期限期满后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否则无法退房。 在此特别提醒购房者,如果发生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通知开发商,要求其及时履行交房义务,一定不要作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