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篇(六)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发表时间:2018-03-01 15:44 问题【六】 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的成立、履行,具有担保的性质,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法律规定了定金罚则。即当购房者将定金交给开发商之后,如果双方顺利签订了合同,那么购房者可以要回定金或者抵充购房款,如果因为购房者本人原因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不返还定金,若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是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双方为了表示诚意交付的部分款项,实质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此时某一方违约,接受订金一方应将订金返还给交付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