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篇(三)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发表时间:2018-03-06 17:01 生活中常有借款人寻求借款用于吸毒、赌博等非法用途,而贷款人也对此情况明知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法院会将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收缴。这个问题涉及到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规范之间的界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当事人还必须为自己从事的违法行为接受人民法院的制裁。因此,当事人只有合法地与他人建立借贷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 (供稿人:白豪斌,联系电话:13237118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