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商场遇“吃人”电梯,找谁负责?发表时间:2018-03-16 09:45 【人身损害问题四】大型商场自动扶梯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商场的侵权责任? 大型商场是集购物、餐饮、娱乐于一体,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尤其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的消费群体,应当负有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除采取必要硬件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外,还应当承担软件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悬挂提示牌等仅能表明商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如果还存在潜在危险性,其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对场所内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如发现小孩在扶梯上玩耍、站立或坐在扶手上、将头伸出等危险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劝阻并给予帮助,如果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理睬,都说明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商场应对自动扶梯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成年人应当对注意事项有一定的认知和理解能力,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对潜在危险应有相应程度的预见能力,其监护人没有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供稿人:耿领,联系电话:15392868185) |